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成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CHENGDU ASSOCIATION OF ENTERF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CAEFI)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侨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外国企业在成都设立的代表机构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为社会团体法人。协会在业务上受成都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成都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暂设在成都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外商投资企业处(成都市草市街2号成都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六楼)。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开展与各级政府部门直接对话,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和投资者解决困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成都市投资环境不断改善;增强会员企业中外各方会员与政府部门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繁荣成都开放型经济。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国家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成都市的具体政策措施,介绍国家和成都市投资环境,介绍成都市的发展规划,为会员和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2、组织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交流活动,推动政府及有关部门与会员企业的直接对话沟通,解决会员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受理会员投诉,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调查了解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接受会员申诉,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及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改善投资环境和经营条件的建议;
4、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产品展销活动,开拓市场,扩大出口;根据政府部门的授权和委托,调解会员企业的商事纠纷、反倾销应诉等事宜;
5、举办适合会员企业需要的各种培训、研讨会、考察活动等,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6、组织交流会员企业中外各方在执行合同、合作以及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方面的经验,表彰先进、增强企业的自我发展、自我教育、自我约束机制,组织企业之间加强协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7、组织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的相互了解和支持,增进会员之间友谊与合作;
8、开展同海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吸引外商来成都投资发展。
9、加强宣传工作,组织编辑出版面向会员的刊物,沟通信息,提高协会和会员的知名度;
10、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协会实行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制。
企业会员系指凡在成都市依法设立、注册、登记,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海外华侨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蓉设立的代表机构。
团体会员系指各区(市)、县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和科研单位。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协会章程;
2、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3、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填写、提交协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2、提交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3、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照协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
4、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的活动;
3、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2、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协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1、失去法人资格者;
2、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者。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领导人员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经民主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增补理事;
3、选举和罢免副秘书长;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主持。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1、3、4、6、7、8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外经贸工作领域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3、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行业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组织若干行业委员会。行业委员会的成立,须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行业委员会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十条 行业委员会由同行业或有相关业务联系的本会会员企业志愿组成,其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促进、协调和规范本行业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强自律机制;
3、听取和反映本行业会员企业的意见与要求,就完善有关法律、 法规和产业政策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维护同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
4、加强业务联系和对外的交流与合作,沟通经济信息,相互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行业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及行业特点制定其章程和工作条例,经协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行业委员会的领导人选,通过民主协商,经协会批准委任。
第三十三条 行业委员会每年年初向协会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在具体活动前向协会提交方案,经同意并备案后实施,活动后报送书面情况汇报。
第三十四条 行业委员会可自主地开展对外联络工作,在其对外签署正式的法律文件之前,必须将相关法律文件和资料报成都外企协会理事会审批。
第三十五条 行业委员会的经费来源于会员认缴的活动经费、赞助、捐赠等,用于其业务活动和秘书处的日常开支。成都外企协会可根据情况对行业委员会的部分活动进行资助,并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确定。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费的使用
1、协会的会务活动;
2、组织会员参加活动;
3、协会的日常开支。
第七章 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及清理
第四十七条 协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